網友“womfde”:加強和推進村民自治工作
村民公約是推進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表現形式,其內容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所達到的預期作用和預期效果。通過徹底清理審核各村民公約內容,引導村居將更有利于各項工作開展的,更有針對性地解決村居事務問題的措施條款寫入公約,使其更具有前瞻性、目的性,避免因針對性不強無法執行和執行無依據的現象以及目的性不強走形式的現象出現,使村民公約更具有震懾作用,從而起到提前預防的社會效果。
經過多年的不斷努力,我區村(居)民自治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特別是在村民公約中涉及激勵優惠政策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不可否認的現實情況是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繼續完善和推進。
一、工作現狀
近年來,對上百個村居進行了調研,涉及內容包括:村民公約制定工作的指導、日常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制定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群眾參與程度和認可度、村民公約內容的可操作性、村民公約的落實情況等。通過調研看,所到村居均制定了村民公約,從內容上看,沒有與法律相違背的內容,涉及村民的獎勵政策基本能夠落實到位。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調研情況分析,亟待解決的問題中,既包含體制問題、職責分工問題,又包括認識問題,也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方法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因職責不清導致工作機制不順
從目前看,雖然從領導層面多次強調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級全面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因涉及逐級考核的原因,人口計生部門成為全程督查的主力軍,包括制定階段的工作指導、日常落實工作的督導、年終的檢查考核等。由于計生部門職責所限,難免存在工作指導力度不夠,指導內容不全,整體推進滯后的現象,因此亟須制定村民自治工作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重點加強日常工作的指導和督導。
2、村民公約合法性遭到質疑
通過座談及日常工作調研看到,一些領導認為,村民自治工作只有計生部門進行考核打分,那就應該由計生部門去指導,去推進,導致在村民公約制定和落實工作中出現計劃生育部門單打獨斗現象。同時又認為村民自治是村居內部的事物,作為政府部門不能也不應該參與更多意見,村(居)民代表大會是否召開、如何召開,多長時間召開等應由村里自己決定,外部不應干涉太多。再者,因當前組織召開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難度非常大,村居不愿召開等原因,導致制定的村民公約合法性遭到質疑。
3、群眾參與程度不夠,認可程度不高
這是一個最能量化的指標,在調研中,隨機與群眾交談,而且大多為常年在家的育齡婦女,但結果非常令人不滿意,50%以上的人群不清楚本村所規定的獎勵和處罰措施。同時,根據省、市調研反饋結果看,情況也非常不樂觀。這就表明,在村民公約產生過程中,群眾參與少,更談不上認可度,導致村民公約失去其應產生的提前預防作用和社會引導效果。
4、村民公約的可操作性內容和作用效果之間的矛盾
制定村民公約的目的是為了更民主地管理村居事務,讓群眾自我約束一些不良行為。但是在推進過程中,為達到從開始產生到最終落實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標準,而且落實是最重要的部分,不否認初衷是好的,因為一個制度不落實的話,還不如不制定,但是問題出現了,如果要有效約束群眾的不良行為,約束措施必須有剛性規定!只有如此才能起到提前預防作用,但剛性措施在落實過程中難免會困難重重,諸如某些城中村規定的拆遷及商品房屋補貼等,有些措施甚至難以落實,諸如收取違約金等措施,因此,有些村居為取得好的考核成績,寧可少一些剛性措施,從而導致的結果是,村民公約不痛不癢,起不到應有的效果,村民公約成為一種擺設。
5、普惠與優惠的兩難抉擇
目前,制定村民公約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應對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從中體現對計生家庭的關懷,落實村居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政策,并以嚴格的懲處措施警示有超生念頭的群眾。從現實情況看,村居特別是村居書記陷入了普惠和優惠的兩難抉擇,在村居兩委換屆選舉時尤為明顯,要選票還是要制度!在村居班子強的村居不算明顯,但在其他村居是現實存在的情況。
三、工作建議
調研中發現的諸多問題阻礙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任何一個環節處理不好,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社會事務管理系統來說就不能夠再有序運轉,就會失去動力,為此,建議設立具體機構或確定具體部門負有綜合協調職能,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促進村民自治工作穩步推進。
1、明確職責任務,形成日常工作機制,務必使村(居)民自治工作常態化。
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從該規定看,村民公約是由村級自主產生的,但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假如該村不去遵守執行該法律規定,應當如何去監督!由誰去監督!從區級層面來說,應當明確某一部門擔負起這一責任,并形成一個完善的監督、考核、日常指導工作機制;從各鎮街道來說,應在各村居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時做好現場指導和引導,凡未經大會通過的堅決不予備案!從而保證村民公約從產生到修改完善過程的程序合法,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村(居)民公約執行過程中底氣不足的問題。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形式上要逐漸推動,深入人心,在內容上依靠落實,促進發展,從而引導群眾參與其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村民公約務必具有針對性和前瞻性。
村民公約是推進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表現形式,其內容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所達到的預期作用和預期效果。通過徹底清理審核各村民公約內容,引導村居將更有利于各項工作開展的,更有針對性地解決村居事務問題的措施條款寫入公約,使其更具有前瞻性、目的性,避免因針對性不強無法執行和執行無依據的現象以及目的性不強走形式的現象出現,使村民公約更具有震懾作用,從而起到提前預防的社會效果。
3、加強村民自治工作的日常監督
村民公約落實程度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水平及各鎮、街道督導工作的優劣情況。一是各鎮街道要切實負起日常監督責任,對各村居每季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情況進行監督,并形成制度;二是充分利用鎮街會計核算中心管理村級財務支出項目的有力條件,監督好各村居獎勵政策的落實,務必做到人錢相符;三是每月監督各村居村民公約應公開事項的張榜公布情況,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四是各有關部門單位緊密配合,對各村居獎勵和處罰人員及獎罰金額進行詳細登記備案,定期與村(居)記錄和財政表單進行比對,務必做到鎮村一致等等。
4、進一步加強村居班子的執政能力
村民公約的制定和落實是村居自治能力優劣的具體體現,可以形象的認為,村民自治工作是村居一把手工程,是村居干部管理村居事務能力的具體體現。要強化村居干部主人翁意識,民主處理村居事務的意識,要在所有村居干部中推行《村干部工作承諾制》,并將其作為考核村級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公平公正的工作態度影響群眾,逐步改變群眾的投票思維模式,同時也需要有關部門提供良好的輿論條件,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5、村民自治工作成效,關鍵是看群眾的參與程度。
制定村民公約的最終目的是解決群眾的認識和思想觀念問題,提高其民主參與村居事物管理的能力。要采取不同方式,協調村居班子,動員村民積極參與其中,使之制度化、長期化,通過長期堅持的會議制度、村居事務協商制度、村規民約有效落實以及村居事務張榜公布等措施,在群眾心目中形成村民代表會議確實起作用的意識!逐步解決和提高群眾參與率低,認知程度差的問題。
總之,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是依靠不斷推動并在堅持不懈的落實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影響群眾的思維和行為習慣,最終促進社會各項事務的全面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