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列舉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具體包括:“拉人頭”式傳銷、騙取“入門費”式傳銷、“團隊計酬”式傳銷:
(1)“拉人頭”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形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團隊計酬”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傳銷信息的,以及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也是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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