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霞口船廠狀告跨國船企勝訴 獲賠1.348億元
記者今天從西霞口船廠獲悉,“西霞口船廠訴荷蘭西特福、芬蘭瓦錫蘭”一案勝訴,三被告共同賠償人民幣約1.348億元。這是我國船舶制造企業首次在國內贏得跨國經濟糾紛案件。
大眾網威海4月15日訊(記者 王瑜)記者今天從西霞口船廠獲悉,“西霞口船廠訴荷蘭西特福、芬蘭瓦錫蘭”一案勝訴,三被告共同賠償人民幣約1.348億元。這是我國船舶制造企業首次在國內贏得跨國經濟糾紛案件。
這起跨國經濟糾紛案始于2006年6月,當時西霞口船廠承造了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2艘12500型運輸船舶,并根據后者指定購買了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2臺船舶主機及推進系統。此后,船東棄船。2011年3月,西霞口船廠對這兩艘運輸船舶下水調試發現,主機油壓過低,達不到設計要求。經過檢驗、調查,發現船舶裝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購的瓦錫蘭發動機居然是二手貨,這使得西霞口船業公司掉進了“以舊充新”的陷阱,損失慘重。后經交涉無果,2011年7月,西霞口船廠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瓦錫蘭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構成商業欺詐。在本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情況下,三大被告(含瓦錫蘭上海)以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為由,提請山東省高院就程序問題作出裁決。
2012年3月,山東省高院終審裁定:西霞口船廠以商業欺詐為由,提起對三大公司的侵權之訴,理應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青島海事法院管轄,駁回西特福、瓦錫蘭(芬蘭)、瓦錫蘭發動機(上海)的管轄權異議。即使如此,西特福、瓦錫蘭仍于2012年4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繼續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
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西特福、瓦錫蘭及其在華代理機構的“中國司法管轄資格”異議,案件最終歸由中國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近日,西霞口船廠收到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判決書。法院審理認定,被告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欺詐侵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瓦錫蘭芬蘭公司在60日內為西霞口船廠更換2臺套同等型號的船舶新主機和推進系統,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約1.348億元。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國內船企在與外國船商爭奪管轄權中獲得勝訴的案件。
經過數年的訴訟,如今西霞口船廠終于贏得了這場跨國官司。在總經理王強看來,這不但為中國的造船企業贏回了信心,也贏得了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