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類報紙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隱性采訪新聞報道以其真實、鮮活、能夠吸引讀者眼球的特點而廣受新聞媒體的青睞。
記者采用隱性采訪的方式,我們通常稱為暗訪,就是在被采訪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新聞采訪,多用于批評性報道。它對于追求新聞的真實性,達到新聞最大的監督目的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是,因其最大程度地追求真實性,往往也更容易出現問題。和其他形式的新聞采訪方式相比,隱性采訪往往更多地涉及到法律問題,采訪不得當就會產生法律糾紛,甚至觸犯刑律,因此需要新聞記者特別注意,對隱性新聞要采取一種謹慎的態度。本文就個人在進行新聞暗訪中的實際經驗和體會,對隱性新聞采訪易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及如何在暗訪中規避這些問題做一點粗淺的探討。
隱性采訪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根據作者多年跑新聞的經驗和體會,在隱性采訪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大體歸納為以下幾種:
1、泄露國家機密。
《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保密法》第20條規定:“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制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三條規定:“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安全。”
記者在隱性采訪中,因為介入事件過深,往往會被事件牽著鼻子走,有時會忽略新聞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無意中在新聞寫作中將國家秘密暴露于新聞稿件中,釀成大錯。因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泄露國家秘密都是觸犯刑律的一種行為。
2、侵犯法人的名譽權及商業秘密等權利。
3、侵犯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等。
《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7條第3款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以上兩種名譽侵權、隱私侵權是目前隱性新聞采訪中易出問題的兩種侵犯形式,記者在做隱性采訪時要格外注意。
4、 侵犯未成年人保護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護的,因此,隱性采訪并不適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四種,是隱性新聞采訪中常見到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領域可謂是隱性采訪的禁區,記者在做隱性采訪時首先要看看采訪的現象、問題是不是這個范疇之內的事情,若是就要加倍小心。
如何應對這些問題
隱性采訪中的禁區很多,但是這并不是說記者就不能進行這種形式的采訪,因為新聞記者還有他們采訪的自由和權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采訪自由既然是記者的基本權利,那么隱性采訪作為一種新聞采訪的方式就有存在的法律依據。
只要做得好,就能更好地發揮隱性采訪的優勢,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合法的新聞采訪,這是記者進行新聞采訪的前提,隱性采訪因其特點要求記者要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和方式,以免在無意中觸犯法律,造成法律糾紛。
2、客觀反映真相。在很多情況下為了得到事件的第一手資料,隱性采訪對新聞采訪來說還是必須的一種形式。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對隱性采訪來說真實尤其顯得重要,作為一名記者,有權利和義務向公眾公布事件的真相,在法律范圍之內,進行新聞事實的采訪和揭示應該是記者所追求新聞真實的極至。
3、適當介入。目前記者隱性采訪常用的方式有兩種,一種為觀察式,一種為介入式。
觀察式中記者是以旁觀者的身份介入新聞事件的,記者只是從旁觀看,而不是參與者,記者只對事件從頭到尾做真實的記錄。這種方式一般不易出現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寫作或后期制作新聞的時候不要將事件所涉及到的個人真實姓名暴露,個人肖像鏡頭不能清晰顯示,需做技術處理。
介入式的隱性采訪則易出現法律問題。介入式中記者就從旁觀式的觀察記錄成了主動的參與者,例如在某報所做的假文憑的隱性采訪中,根據群眾舉報,記者扮成買方向做假者購買假文憑,直至找到做假者的“老窩”,最后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將做假者抓住。在這個過程中,整個事件是隨著記者的參與而不斷發展的,記者起了一個主動參與和推動的作用。
問題往往會出現在這個主動參與和推動的度上。有時記者采訪心切,想快速地接近真相,在參與的過程中“誘導”了被采訪者,這樣就容易歪曲事實。因此在隱性采訪中,記者不能陷得太深,太深了就容易不客觀,報道見報后,會引起報道對象的不滿,造成法律糾紛。
4、做好后期工作。其實隱性采訪本身并不構成對名譽權等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只有將采訪到的素材寫成新聞,并通過媒體報道,加以傳播以后,如若與事實不符,才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因此,在暗訪中我們要為采訪的新聞留下證據,這樣,即使日后涉及到訴訟也有證據可依,不至于到時被動。文字記者在做隱性采訪時,最好帶有攝像機、錄音機等現代化設備。文字資料要記清楚時間地點人物,越細越好,這些在涉及到訴訟時都可成為證據。
最重要的,在新聞的寫作中,對涉及到的人盡量不暴露姓名,未成年人使用化名、對不精確的數字千萬不要使用,稿子寫成后,多看幾遍,不要為吸引眼球而起一些危言聳聽而偏離事件本質的標題。
總之,隱性新聞采訪盡管禁區很多,但是它是一種有生命力的新聞采訪形式,它能讓新聞最大限度地靠近真實、讓新聞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讓新聞的生命力更鮮活,作為記者,在法律范圍之內,最大化地追求新聞事實的采訪和揭示應該是記者所追求的極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