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論·評劉曉慶涉嫌偷漏稅被捕
在我國每年1000億元以上的稅金漏洞中,富人的貢獻占了90%,這對國家財政是一個不小的問題。根據前一段時間的輿論導向,人們猜想是要動真格的了。終于,“又是劉曉慶”!涉嫌2000萬元的偷漏稅額,這位心直口快的“億萬富婆”被逮捕了。照說這是以法辦事,應該大快人心,但人們還是有話說,說這是傳統的執法套路——“抓典型”,一個名女人做了“典型”。進而有人認為,此前稅收漏洞既多,既然中國的富翁納稅總額不相稱,也就可以推論偷漏稅的富翁不少,而且國家高層都已經作了批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全部追究的話,按照一些法制國家的經驗,就應該“既往不咎,來者可追”,而不應該“抓典型”。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應該注意的一點是,“此前”,我們是有稅法的,只是因為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漏洞,所以,現在要追究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既往不咎,來者可追”,勢必也等于傷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問題是追究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只抓典型不及其余。如果只“抓典型”,顯然是不公正的,這不消說。同時,由于長期以來多次采用“抓典型”的“執法方式”,“發現一個抓一個”,其結果是,雖然殺了雞猴并沒有“受儆”,例如,反腐敗連成克杰那么高的級別都殺了,還是有那么多的腐敗官員前赴后繼。
我的觀點是,如果是“此前”的立法漏洞造成那么嚴重的漏稅,當然沒有理由追究。而偷稅的“偷”字,本來就說明是違法,不追究就不足證明今天依法辦事。“發現一個抓一個”或是“既往不咎,來者可追”的問題,我就是這樣看的。一方面要嚴肅法紀,另一方面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使任何人成為“典型”。執法本來就是在捍衛公正,選“典型”的執法是有悖法律精神的。



